中南民族大學始建于1951年,前身為中南民族學院。1970年停辦,1980年恢復重建,2002年更名為中南民族大學。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秉持“篤信好學、自然寬和”的校訓,緊跟時代步伐,遵循教育規律,充分發揮“培養各民族優秀人才的重要基地、研究黨的民族理論政策的重要基地、推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基地、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基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智力支撐基地”的重要功能,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和教育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總 則
權利與義務
組織與結構
人 員
經費、資產與后勤
學校與社會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附 則
總 則
權利與義務
組織與結構
人 員
經費、資產與后勤
學校與社會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附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管,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與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共建的綜合性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專業涵蓋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等領域。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中南民族大學(簡稱中南民大),英文名稱為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簡寫SCMU),網址為http://www.scmu.edu.cn。原網址http://www.fywjprm.xyz仍沿用。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182號。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預科教育、國際教育和繼續教育。
學校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培育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高素質人才為目標,著力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南民族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依法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監督和評估。學校自覺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和調整修業年限,確立學位和學歷授予標準,頒發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確定招生方案,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三)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四)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
(五)設置內部組織機構,聘任工作人員,評聘職稱職務,調整收入分配方案。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他法定權利。
第十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基本職能,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
(三)改善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議。
(五)其他法定義務。
第一節 黨政組織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中南民族大學黨員代表大會(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對學校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全委會和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研究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承擔落實上級巡視整改和校內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九)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十)領導學校教師工作,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
(十一)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二)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三)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中南民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組織實施校內巡察工作,對上級巡視和校內巡察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五)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六)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按程序決定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考核、獎懲、晉升、解聘教職員工。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四)組織擬定學科專業建設方案,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加強課程教材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
(五)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開展招生、就業和學生管理工作,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八)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其他法定職責以及需要校長決定的其他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內設機構由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置和調整,確保各項職能有效履行。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價、咨詢、裁決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或審定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章程以及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評價或授權評價學校教學與科研項目、平臺、成果、獎項以及有關人才人事崗位人選的學術水平。
(三)為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與戰略提出咨詢意見。
(四)受理或授權受理有關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舉報,開展調查認定,裁決學術糾紛。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工作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科研誠信建設委員會、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對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科研誠信建設委員會、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進行指導、監督。專門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各專門委員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節 民主管理組織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聽取學校章程、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方案制定情況和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討論通過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辦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通過多種方式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履行其職能。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權力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責是: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收集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關于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各項事宜。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辦學咨詢委員會,由校外代表和校內師生員工代表組成,為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提供咨詢。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社會團體等組織,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離退休人員、群團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節 教學科研組織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院、研究院(所)、中心和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并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合并、重組或撤銷。
第二十五條 學院是履行學校基本職能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黨組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學院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學院紀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和學校紀委的領導下,負責學院的紀檢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紀律,監督檢查學院黨委和黨員、干部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及其他黨紀政紀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學院黨委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決策部署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學院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等制度的情況;
(四)監督檢查學院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巡視巡察反饋問題整改責任情況。
(五)協助學院黨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師德師風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
第二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事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院長按組織程序任免。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院長、副院長等。
根據議題內容,會議由黨委(黨總支)書記或院長主持。黨政聯席會議列席人員由黨委(黨總支)書記、院長根據議題協商確定。不是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工會主席應列席黨政聯席會議。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對學院重大學術事務進行評議和決策。
第三十一條 學院建立二級工會組織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院務公開。
第三十二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等,其領導體制、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參照學院模式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組建平臺,依法開展聯合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教職工總量和結構比例,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流動、薪酬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二)積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公平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以及各級各類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對職務職稱、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定正確政治方向,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學習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二)愛國守法,履職盡責,遵守職業道德、職業行為準則和學術規范。
(三)為人師表、行為世范,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四)熱愛學校,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中堅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有計劃地采取集中培訓、進修訪學等措施促進教師發展,提高教師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為學校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違紀違法的教職工做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四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正式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參與教育教學活動,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學習證明。
(三)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參加或組織學生團體、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勵、榮譽稱號、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資助項目。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六)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了解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監督和評議。
(八)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或相關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
(三)勤奮學習,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四)尊師愛校,維護學校聲譽和正當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各民族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或相關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校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構建并完善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提供并完善學業發展、生涯規劃、經濟資助、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創新創業和就業指導等服務,教育引導學生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增強“五個認同”,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實現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獎懲制度,對在各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紀違法的學生給予教育和懲處。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依法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教育的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注冊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向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三節 校 友
第五十一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士。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中南民族大學校友會(簡稱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地域、行業、屆別等類型的校友組織。
第五十三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發展事業,鼓勵校友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長期關心支持學校發展,并作出重要貢獻的社會人士授予“榮譽校友”稱號;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稱號。
第五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學校鼓勵、支持校內單位或個人積極籌措辦學經費,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擴充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建立健全財務預算、收支管理、績效管理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學校資金安全運行。學校建立健全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處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學校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壞。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加強對外投資管理,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未經學校或學校委托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學校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學校依法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相關機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六十一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公共服務和后勤保障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學校教育教學等活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條 學校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踐行辦學宗旨,擔當社會責任,開展社會服務,加強與各級政府、地區、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撐。
第六十四條 學校開展中華文化研究,不斷推進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標識建設,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第六十五條 學校深化產教融合、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重視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鼓勵教師服務社會,完善管理與服務體系,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學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多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名字體為毛體輯字“中南民族大學”。
第七十條 學校的校徽分為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由基本形、學校中英文名稱以及學校創立時間組成。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校訓為“篤信好學、自然寬和”。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校歌為2005年9月28日頒布的《中南民族大學校歌》。
第七十三條 學校以1951年第一屆學生開學典禮的日期11月29日為校慶日。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章程修訂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進入修訂程序。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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