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系慈善組織。
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且主要活動范圍在湖北省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匯八方涓流,襄民族高教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中南民族大學的建設和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中南民族大學捐贈,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182號中南民族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加強與校友及社會各界的聯系,接受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贈;
(二)資助和獎勵學生學習、學科競賽、大學生第二課堂活動等項目,設立獎教、獎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資助學校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成果轉化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四)按照捐贈者意愿設立的資助項目;
(五)依法科學、規范管理和運作基金,確?;鸨V?、增值。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四)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五)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四)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基金會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承辦委托事務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開展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須經理事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被政府部門列入信用黑名單尚未移出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利息和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財產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捐贈人對捐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各類公益活動的支出;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愿資助有利于學校發展的其他支出;
(三)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支出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四)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3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符合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 3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第四十五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的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后,應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基金會召開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況。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其業務范圍內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余財產,經與捐贈人協商,用于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用途;
(二)對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財產,無償捐贈給性質、宗旨相似的同類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公益組織,繼續用于公益目的,并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4年9月27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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