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金來源
1、學校已有的各種捐贈;
2、國內外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愿捐款;
3、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及購買債券等投資收入。
二、 基金募集與獎勵
1、基金的募集堅持自愿捐贈的原則。在廣泛動員基礎上,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同時通過中南民族大學遍及海內外的校友廣泛的聯絡,為學校發展募集資金。
2、在校基金會的組織下,建立學校、學院的籌資平臺。根據不同專項項目要求設立相應的協議管理辦法,成立相應的管理委員會,并報校基金會審核備案。
3、基金會秘書處統一協調和歸口接受管理各類社會捐贈。各類捐贈需按照下述基本程序操作:
(1)申請捐贈者填寫《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登記表》
(2)校基金會審核后,起草捐贈協議、管理規則、使用規范等有關文件;
(3)校基金會審批后,由校基金會或委托學院基金委員會代表學校按照規范的格式與捐贈方簽署協議,協議由校基金會存檔備案。捐贈協議一般以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名義對外簽署,協議文本加蓋校基金會印章;
(4)接受捐贈后,由校基金會向捐贈者出具合法憑證,頒發證書,并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實施資金交接、保管和財務審計。
4、校基金會接受的捐贈,按國家有關稅法,捐贈者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三、基金使用原則與范圍
1、各項基金在校基金會設立專用賬戶,按項目單獨核算,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編制財務明細表,接受審核。
2、基金主要使用范圍:
(1)按照捐贈者意愿,有利于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項目;
(2)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造、修繕樓宇,更新教學、科研、圖書館和信息設施,以及資助校園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類設備和基建項目;
(3)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各類獎學、助學項目,以及獎教項目;
(4)資助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各類學術交流項目;
(5)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引進知名教授學者,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各類學術科研和人才培養項目;
(6)資助基金會認為需要支持、旨在發展中南民族大學和國家教育事業的相關項目。
四、捐贈項目的責任單位和負責人
1、捐贈協議簽訂后,由各有關責任單位指定項目分管具體負責人,建立專項專人負責制。
2、資助學校各項事業建設和發展的捐贈項目,如校級獎助學金、獎教金、教學科研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責任單位為學校相應的職能部門。
3、院(系)專項基金項目,責任單位為相應的學院(系)。
4、其他根據捐贈人意愿設立的項目,在與捐贈人及有關單位協商后,確定責任單位或部門。
五、限定性基金資助項目的立項
1、限定性基金(捐贈者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在相關協議簽訂完畢后,項目責任單位或部門須配合校基金會項目管理人員完成立項工作,填寫《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限定性資助項目立項表》(簡稱《立項表》)。
2、項目責任單位或部門須成立由3名以上成員組成的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六、非限定性基金資助項目的立項
1、各年度非限定性基金(捐贈者不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捐贈的資金總額和資助重點須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和校基金會的財務狀況,由校基金會秘書處制定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2、所有非限定性捐贈項目申請對象都須填寫《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非限定性資助項目申請書》(簡稱《申請書》)。
3、成立項目評審委員會,投票決定入選項目,如有必要召開專題理事會,討論決定是否資助。
七、項目的實施、監督與驗收
1、在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責任單位或部門應嚴格按照《立項表》(或《申請書》)內約定的項目實施計劃開展工作,并按時向基金會項目管理部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
2、所有項目結束后,項目責任單位或部門須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受資助年度在一年以上且資助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責任單位或部門每年至少須提交一份項目執行情況簡報,送交校基金會秘書處。
3、資助項目因故需要變更項目實施方案時,應及時向校基金會秘書處提交書面報告,經協商獲準后方可按變更后的方案執行。因故不能執行的項目,項目責任單位或部門需退還已撥付的資助經費。
4、資助項目須以適當形式體現捐贈人及校基金會的資助。
5、根據捐贈協議約定的內容,由校基金會秘書處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查,不定期地抽檢部分項目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捐贈人和社會公布有關項目的重要信息。
6、項目責任單位或部門在項目實施中如有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資金或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將視情節給予警告、批評,并糾正,情節嚴重的將撤銷資助。
八、附則
1、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允許,不得擅自以中南民族大學或校基金會名義在社會上募集或接受捐贈。
2、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處。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