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本基金會印章、組織代碼證及法人登記證書的管理工作,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3〕21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此規定。
一、本規定適應范圍為“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印章,以及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登記證書的管理。
二、印章、組織代碼證及法人登記證書實行專人管理。
三、“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印章,用于以基金會名義印發的正式公文、上報材料和往來函件。
重要文件,如協議簽訂、上報材料、理事會決議等的用印,需經理事長簽字或由理事長授權,由秘書長等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用印。
一般文件,如以基金會名義印發的通知、復函等一般性公文的用印,由秘書長同意后用印。
文件用印,須提供領導簽字批準件原件或復印件留存,并辦理用印登記手續。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是基金會的重要證件,有關人員如在對外工作中使用此證(復印件),應提出使用申請,由秘書長批準。
五、印證管理
(一)使用印章要嚴守紀律,堅持用印審批手續,嚴禁在沒有填寫內容的空白紙上蓋章。
(二)一切用印(證)均須履行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應予拒絕。
(三)任何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盜用印(證)。如用印(證)不當及造成不良后果,將依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及印(證)負責人的責任。
六、本規定的修改和解釋權歸基金會秘書處。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