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ㄋ模┦找婧蜖I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ㄎ澹┙K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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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ň牛﹪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五、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