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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修訂)

作者:       發表時間:2025-01-02       訪問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中南民族大學章程》《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南民族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和學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預科學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本、預科學生研究生的違紀處理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期限和解除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處分期限分別為:警告,六個月;嚴重警告,八個月;記過,十個月;留校察看,十二個月。

學生違紀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教育引導學生改正錯誤。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處分的到期解除和提前解除,按照《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解除辦法》執行。

第六條 學生受到紀律處分的,在處分解除前,取消其黨團發展、學生干部資格;黨、團員受到紀律處分的,建議黨、團組織按有關規定同時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七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章 處分的減輕、加重和免于

第八條 除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外,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直至免予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主動消除影響,主動賠償損失的;

(二)主動配合調查,主動檢舉揭發的;

(三)被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四)在違紀情節中承擔次要責任的;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或免于情節。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一)拒不認錯,拒不配合調查,拒不賠償損失的;

(二)打擊報復、威脅恐嚇檢舉人、證人的;

(三)經教育不改,再次違紀的;

(四)邀約他人共同違紀的;

(五)在各類重要活動或重大時節發生違紀行為的;

(六)在違紀情節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七)在違紀情節中存在酗酒行為的;

(八)在違紀行為中存在持械情節的;

(九)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第十條 學生違紀行為中存在多種違紀情節的,根據本辦法相應條款從重處理。

第四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條 成立或參與學校嚴禁的組織,組織或參與學校嚴禁的活動,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私藏、攜帶管制刀具或槍支彈藥等危險品的,一經發現,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主動上交的,可免予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一學期內,未經批準無故曠課達一定學時數的(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上課遲到或早退,每兩次按曠課1學時計),視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曠課達10-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達20-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30-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達40-49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屢次因曠課受到處分,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私、因公需要離校的,應事先申請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學校學生宿舍之外租住的,應事先申請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在學校學生宿舍之外租住的,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應該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違反規定的,視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學生宿舍存放違禁品的,一經發現,責令其立即妥善處置,拒不配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在學生宿舍使用違禁品,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引發火災、中毒等事故的,除賠償損失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學生應該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違反學校作息制度晚歸,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違反學校作息制度夜不歸宿的,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員,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一經發現,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學生宿舍喧鬧滋事、聚眾打牌等擾亂學生宿舍正常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隨意涂寫刻畫、亂放物品、亂掛衣物、亂扔垃圾等影響學生宿舍公共環境,干擾學生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學生宿舍違規取電、亂接電線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引發安全事故的,除賠償損失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故意損壞學生宿舍設施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學生宿舍從事經營性活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擅自調換寢室,限期搬回,逾期拒不搬回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學生不按學校規定采取攀爬、翻越等方式進出學生宿舍樓棟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應該遵守學校關于校園秩序和校園環境的規定,違反規定的,視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和制止。勸阻或制止無效的,對其組織者或主要參與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他參與人員,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校內飼養寵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校園內亂扔、焚燒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校園內喧鬧滋事,經勸阻無效,影響校園正常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內噴涂或者張貼告示、通知、啟事、廣告、標語等,散發宣傳品、懸掛橫幅、使用飛行器材等,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張貼或散發內容涉嫌違法亂紀、侵犯他人權益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未經批準在校園內從事經營性活動,擾亂正常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違反校園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毆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學校正常秩序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尋釁滋事,妨礙他人正常學習生活,引起打架事端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毆打他人未致人傷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毆打他人致人傷的,依據司法部門傷情鑒定結果:致人輕微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人輕傷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致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結伙斗毆的主要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次要責任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一般參與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慫恿、策劃他人打架斗毆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雖非打架斗毆雙方,但存在故意煽動等行為造成事態惡化,產生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為打架斗毆提供器具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知情人故意作偽證、干擾調查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屢次違反本條款規定受到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經教育拒不悔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法侵占公私財物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數額較大,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評優評先評獎、學生資助、實習實踐、比賽競賽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利的,一經查實,取消相應資格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造謠傳謠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誣陷、侮辱、謾罵或威脅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糾纏、騷擾他人,干擾他人學習、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偷窺、偷拍或傳播他人隱私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影響,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在校內外酗酒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組織或參與帶有賭博性質活動的,除沒收賭具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為賭博提供賭具、賭場、賭資等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吸食或販賣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一經發現,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從事有損大學生形象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賣淫、嫖娼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有損學校和他人形象的文字、圖像,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存放、存儲、復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音像制品、影音或文字資料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參與傳銷、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校園內從事宗教活動,經教育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章 處理程序

第三十四條 調查取證:

(一)學生同屬一學院的,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查證。情節復雜取證困難的,由保衛部(、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查證,并視情況提請公安機關協查;

(二)學生分屬不同學院或涉及校外人員的,由保衛處會同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教務處等職能部門及相關學院查證,并視情況提請公安機關協查;

(三)公安司法機關負責調查的,以公安機關調查結果為準;

(四)調查報告取證結束后,由學生所在學院出具書面調查報告,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材料規范,必要時可提請專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五條 擬處分決定:相關學院根據學生違紀事實、教育效果、學生悔改表現等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依據本辦法相關條款做出擬處分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陳述和申辯:學院將《擬處分決定送達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在《擬處分決定送達通知書》上如實記錄學生陳述和申辯權利行使情況。學生對擬處分決定無異議的,學院將相關材料一并提交學生工作部(處進行復審。

學生有異議的,應充分重視學生意見,學院進行補充工作后,提交學生工作部(處)進行復審。

第三十七條 復審:學生工作部(處)對學院提交材料進行復審,復審無異的,提交學校審批。

復審有異的,由學生工作部(處)出具書面《復審意見書》,學院進行補充工作后,提交學校審批。

第三十八條 處分決定:學生工作部(處)將復審材料按相應工作規程提交學校審批,下達書面處分決定書。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其他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處分決定前,由學校委托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無異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同時由學校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條 決定送達:學院將正式處分決定以及書面《處分決定送達通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同時,告知學生依法依規享有申訴權利以及申訴的途徑,并如實記錄送達和告知情況。

第四十一條 材料歸檔:學生工作部(處)將相關材料整理歸類,按學校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歸檔。

第四十二條 申訴處理: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 公示:學生對處分決定無異議,經研究需要公示的,學院或相關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范圍內用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對學生違紀處分情況的公示,以不影響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為原則。

第六章 要件的送達

第四十四條 采取留置送達的,應當邀請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人到場,共同見證送達過程,并在相關文書上簽字。同時,拍照取證,作為檔案材料一并歸檔。

第四十五條 采取郵寄送達的,選取當事人能夠收到相關文書的方式,并保存郵寄存根,作為檔案材料一并歸檔。

第四十六條 采取公告送達的,在學生工作部(處)網站登出公告,同時在學院登出公告,公告15日視為送達。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給予某一級別的“以上處分”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港澳臺僑學生、來華留學生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無明確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民大發〔2017〕77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辦法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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