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離指教職工經批準調動到校外其他單位工作,辦理程序如下:
1.個人申請:提前 30 日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擬調入單位出具的商調函或調檔函。
2.所在單位研究:所在單位與申請人溝通并核實情況后,經黨政聯席會(處務會)研究、分管(聯系)校領導初審同意,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
3.職能部門審核: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核實情況,提出初步建議報學校審批。
4.學校審批: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其中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后,需報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5.檔案查閱:審批通過后,擬調入單位可到學校查閱人事檔案。
6.手續辦理:調離人員需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資產交接、財務清賬、房產退還、戶口檔案轉出等離校手續,學校開具離職證明材料。
辭職指教職工經批準主動與學校解除人事聘用關系,辦理程序如下:
1.個人申請:提前 30 日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研究:經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處務會)研究、分管(聯系)校領導初審同意,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
3.職能部門審核: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復核;其中輔導員須經黨委學生工作部研究同意。
4.學校審批:由學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其中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須經校長辦公會審批。
5.手續辦理:審批通過后,申請人需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資產交接、財務清賬、房產退還、戶口檔案轉出等離校手續,學校開具離職證明材料。
解聘指學校依法依規單方解除與教職工的人事聘用關系,相關規定及辦理程序如下:
1.連續曠工超過 15 個工作日,或 1 年內累計曠工超過 30 個工作日的。
2.未經同意,工作時間擅自出國(境)或出國(境)逾期未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學?;蚱渌麊挝还ぷ鳠o法正常進行的。
5.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且不同意調整崗位的。
6.法律法規規定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學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同意調整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法律法規規定須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1.所在單位研究:經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處務會)研究、分管(聯系)校領導初審同意,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
2.職能部門審核: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復核。
3.學校審批: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其中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后,需報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4.手續辦理:審批通過后,學校開具離職證明材料,由二級單位送達或告知被解聘人員;被解聘人員需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資產交接、財務清賬、房產退還、戶口檔案轉出等離校手續。
以下情形,學校原則上不受理調離、辭職申請:
以下情形,不受理離職申請、不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