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使用假學歷等虛假專業資格獲取超額薪酬的行為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性,但尚未得到我國刑法學界的深入討論。德國的司法判例與刑法通說認為,在此類聘用詐騙行為中,行為人獲得的超額薪酬可被認定為受害者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德國《刑法典》第263條規定的詐騙罪。在德國之外的其他法域,此類聘用詐騙行為也通常被認定為詐騙類犯罪。基于我國刑法規定和學界通說,并借鑒域外法經驗,有理由認為:針對事業單位職位、公務員職位或企業單位職位的聘用詐騙行為可以構成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這一結論不僅符合刑法教義學,而且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和謙抑理念。
關鍵詞:聘用詐騙;詐騙罪;財產損失;假學歷
原文刊發于《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