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國階層犯罪論奠基于自然主義犯罪觀的實證邏輯,偏離了犯罪作為價值判斷在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基本規律。德國刑法學從犯罪認知的存在論向規范論轉向后,其犯罪論體系未能隨著內容的變化而作出調整,其中的三階層架構已名存實亡,而以“不法”和“責任”為核心的二階層改造亦非良策。犯罪論建構應確立價值理性相對技術理性的統領地位。危害行為不屬于犯罪的客觀要件,而是須在主客觀要素的關聯評價中得以判斷的核心范疇。犯罪論漸次展開的邏輯分層應當是,由罪質要素到罪量要求,再到附加條件。正當化事由應分解為無法益侵害的合法行為與被合法化的法益損害行為,并在犯罪論體系中作出不同的處理。單位犯罪和不純正不作為犯應當作為犯罪的特殊類型予以專題討論。
關鍵詞:犯罪論體系;階層犯罪論;價值理性;不法;罪責;
原文刊發于《法商研究》2022年第39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