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關系到公民生命健康法益與社會整體穩定,而農藥殘留是食品安全問題中難以規避的問題。當前食品安全司法規制體系存在前置法銜接失衡以及法律體系整體失靈的困境,難以對食品中農藥殘留進行有效規制。在前置法設置上,應該厘定農藥殘留的相關基礎概念,依據農藥毒性對其進行分級分類,探討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并在銜接過程中保持前置法的安定性與科學性。域外在規制食品農藥殘留問題上積累了一定經驗,根據科技進步更新相關理念,在立法上注重體系性并強調風險預防,注重對農藥進行風險評估。我國食品安全司法體系的構建應該秉持積極預防理念,優化既有的風險評估制度,設置禁限用農藥清單用以參考,并從法益厘清、司法解釋以及犯罪構成等方面優化相關罪名的司法適用。
關鍵詞:食品安全;農藥殘留;前置法銜接;司法規制;法律體系
原文刊發于《法學評論(雙月刊)》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