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托持股公司遭受不當行為侵害而無法以直接訴訟獲得救濟,持股信托的受托人也怠于或不行使救濟權時,受益人作為實質股東可基于雙重派生訴請(股東派生+信托派生)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訴訟。該訴訟中各方的訴訟主體地位須結合信托法與股東派生訴訟理論、實體法與程序法理論來厘清。公司持股信托中受益人股東的法律地位受制于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訴訟的規范價值。信托受益人股東是該信托股份的實質所有權人,具有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其提起股東派生訴訟須滿足“先請求要件”并確定被訴的不當行為人和不當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對公司造成的損害。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為對公司實施不當行為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控股股東、債務人、清算人、控制公司的股權信托受托人。公司是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必要當事人,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原告。
關鍵詞: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信托派生;訴訟制度
原文2021年7月5日刊發于《政治與法律》2021年第7期,總第3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