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強制信息披露是一種相對柔性的信息規制工具,因其獨特的功能優勢,成為各國政府青睞的新型治理手段。但強制披露兼有命令控制性工具的屬性,仍會伴隨權力濫用與侵害法益等傳統的合法性問題:缺乏授權依據;信息披露錯誤、夸大或誤導;缺乏公平與形成歧視;特別是對表達自由可能形成不當限制。通過比較法研究發現,兩大法系主要國家關于強制披露存在豐富的判例與立法,積累了一定經驗和教訓。結合比較法與法經濟學分析,可為我國強制披露的立法及實施提供下列治理建議:為減少權力濫用與過度規制,強制披露的授權依據應限于法律法規;強制披露須符合效率原則,限定適用于自愿披露無法完成規制目標的領域,且對披露義務人、行政機關、信息接受人造成的各類成本小于其收益;強制披露須服從比例原則,立法目標不宜界定為保障寬泛的知情權,必要性和均衡性兩項子原則的要求與成本收益分析內在相通;通過正當程序保障強制披露在行政立法和個案決定中的適當性,強化公眾參與和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與司法救濟的權利;在披露違規的法律責任設定上,應考慮違法的主觀心態、情節與損失,以有限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相結合。
關鍵詞:強制信息披露;授權依據;平等原則;表達自由;法律治理
原文刊發于《寧夏社會科學》2021年第3期,總第227期